(原标题:《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》)
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行为,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。根据《公司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。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,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,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。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,需在2个月内举行。公司可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。
董事会负责按时召集股东会,独立董事、审计委员会及持有10%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。股东会提案需符合法律规定,内容明确且以书面形式提交。召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股东,确保股东充分了解提案内容。股东会通知应提前20日(年度)或15日(临时)发出。
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,提供网络投票等便利方式。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表决。会议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,特殊情况由其他董事或召集人推举。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,分别需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。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,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。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,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。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,由董事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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